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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东峰与西安川雅馨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1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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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东锋,男,汉族,1987年7月24日生。被执行人西安川雅馨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劳仲案初字第264号裁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川雅馨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6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江平执行员种强执行员王昆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