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东锋,男,汉族,1987年7月24日生。被执行人西安川雅馨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劳仲案初字第264号裁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川雅馨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6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江平执行员种强执行员王昆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