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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松伟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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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松伟,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松伟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松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02272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6752.6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于其申请执行前履行完毕,其未留意查收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西民二终字第0227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