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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姚合宁与西安元创磁动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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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姚合宁,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元创磁动力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合宁与被执行人西安元创磁动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合宁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案字(2012)187号调解,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00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40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姚合宁。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未劳人仲案字(2012)187号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