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明利,男,1980年8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蜀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蜀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58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昆执行员尤亚琴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