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利平,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伊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利平与被执行人西安伊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利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6221.57元。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伊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日当庭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利平3.5万元,申请执行人张利平收到案款3.5万元后,表示余款放弃。因申请执行人放弃未执行到位的债权,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一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乔小明执行员石东彦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