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福军,男,1978年7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融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阳全,男,1975年9月27日,汉族。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融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张阳全银行存款12444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江平执行员种强执行员王昆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