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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与被执行人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咸秦民执字第00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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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建华。被执行人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彩虹路。法定代表人仵德刚,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彩虹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负责人陶魁。

上列当事人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18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按照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规定为其办理社会养老参保手续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担诉讼费5元。按照(2011)咸秦民初字第0180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被执行人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彩虹集团公司应按照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为申请执行人办理社会养老参保手续,应交纳的保险费数额按照该文件规定由相关方交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二被执行人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以临时工身份为申请执行人向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料得到审批。在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时,二被执行人以不具备条件及无义务予以补助为由,不愿对申请执行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用时给予适当补助。后申请执行人自行缴纳了全部养老保险费用。现申请执行人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已办理完毕,该案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咸秦民执字第00370号案件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18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