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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燕与芜湖市喜洋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芜经开执字第0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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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燕,女,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代理人:童振福,系申请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芜湖市喜洋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燕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喜洋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上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芜劳人仲第183号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申请执行人王燕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喜洋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洪助理审判员:杨俊生助理审判员:孙文霞

书记员:周晔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