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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汪先文、陈蕾、舒燕萍、陈斌、叶祥与安徽中耀美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贵执字第004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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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先文,男,1972年1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陈蕾,女,1978年1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舒燕萍,女,1982年1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陈斌,男,1979年1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叶祥,男,1974年1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钱刚,女,1973年10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安徽中耀美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中耀美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斌

书记员:汪治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