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丽娟,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博雅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金华大厦****。法定代表人:杨炳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孙丽娟与被执行人武汉博雅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执行人武汉博雅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孙丽娟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8483.03元;二、被执行人武汉博雅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孙丽娟2011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538.1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博雅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9071.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博雅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71.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易万昕
书记员:何政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