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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爱芬与武汉东湖宾馆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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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爱芬,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东湖宾馆,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法定代表人:武勇,该宾馆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梁爱芬与被执行人武汉东湖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执行人武汉东湖宾馆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梁爱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835.84元;二、被执行人武汉东湖宾馆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梁爱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428.8元;三、被执行人武汉东湖宾馆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梁爱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238.4元;四、被执行人武汉东湖宾馆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梁爱芬停工留薪期工资5816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13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东湖宾馆银行存款100709.0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武汉东湖宾馆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易万昕

书记员:何政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