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建红,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李著金,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建红与被执行人李著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1)武区民初字第02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著金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著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李著金至今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李著金名下有(车牌号为鄂A×××**、鄂A×××**)的小轿车各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著金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应得款共计14547.76元。二、查封被执行人李著金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鄂A×××**)的小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彭晖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