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甜,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响虎武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30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18428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费17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30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凯人民陪审员:卢妍人民陪审员:刘洪伟
书记员:薛振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