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先霞,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朱迎春,胶南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青岛佰佳得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朴钟和,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胶南民初字第5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666.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胶南民初字第52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爱君审判员:王连敬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陈福堂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