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裕平与奉化市立新机电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甬奉执民字第134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江裕平与被告奉化市立新机电厂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奉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8日作出的奉劳仲案字(2013)第7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裕平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立新机电厂涉溪口滕燕洋民间借贷系列案,目前,将成立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本院暂不能处置。截止2013年6月7日,被执行人奉化市立新机电厂尚欠申请执行人江裕平工资人民币787333元,执行费1027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13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庄亚平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楼文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