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龚文会与被执行人旬阳县恒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阳执字第0003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龚文会,女,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城关镇新乐小区。被执行人旬阳县恒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磊,经理

申请执行人龚文会与被执行人旬阳县恒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11)旬民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龚文会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5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30000.00元,因被执行人原为城关镇供销公司,改制后的旬阳县恒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0月已将全部资产转让,现公司名存实亡,已成空壳,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阳执字第000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志国审判员:白建刚审判员:周延

书记员:李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