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奎,男。被执行人陕西长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奎与被执行人陕西长林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莲劳仲案字(2012)第36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奎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差额1329.77元并为其补缴2012年6月9日至2012年7月27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诉求。本院已执行回该款项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2)第36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