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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马志辉与被执行人西安六维金属材料配售中心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莲执字第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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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志辉,男。被执行人西安六维金属材料配售中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莲劳仲案字(2011)第093号仲裁裁决书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六维金属材料配售中心名下银行存款伍万元整(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东

书记员:张亦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