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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维娟与被执行人西安安定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恢裁字第0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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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维娟,女。被执行人西安安定医院。法定代表人文萍,该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王维娟与被执行人西安安定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的莲劳仲案字2011第02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维娟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办理1998年3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实业保险、医疗保险。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2013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王维娟与被执行人西安安定医院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西安安定医院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维娟人民币1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要求被执行人补缴1998年3月至2010年3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诉求。被执行人当庭支付该款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1第02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