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培良,男。被执行人西安大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莲劳仲案字第072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大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353元(壹拾贰万壹仟叁佰伍拾叁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马冰峰
书记员:孟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