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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2

申请执行人杨培良与被执行人西安大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恢字第00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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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培良,男。被执行人西安大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莲劳仲案字第072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大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353元(壹拾贰万壹仟叁佰伍拾叁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马冰峰

书记员:孟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