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保良,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莲湖大唐医院。法定代表人史多林,该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赵保良与被执行人西安莲湖大唐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的(2011)莲民二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保良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425.6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赵保良与现西安莲湖大唐医院达成和解,由现西安莲湖大唐医院支付申请执行人赵保良人民币3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对剩余款项的诉求。现西安莲湖大唐医院当庭支付该款项。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保良向本院递交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