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银萍,女。被执行人西安市贵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荣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2第101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市贵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180元(贰万零壹佰捌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曹青元
书记员:王月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