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卫军。被执行人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卫军与被执行人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卫军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部分案款200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李卫刚发还。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2年11月9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170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卫军如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德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