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永海,男。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靓颜轩发艺设计室。法定代表人王圣营,该设计室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永海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靓颜轩发艺设计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莲劳仲案字(2012)第104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永海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000元及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靓颜轩发艺设计室属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王圣营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安徽省砀山区,本院已经依法委托安徽省砀山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申请人张永海可直接向受托法院联系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145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审判员:李坤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