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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王煜宁与被执行人陕西天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莲执裁字第00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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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煜宁,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天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延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煜宁与被执行人陕西天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煜宁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为其补缴2005年11月至今的养老、医疗、实业保险金,并补发其2009年10月以后的生活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均无线索。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2年11月8日经合议庭合议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58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煜宁如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天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