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辛爱霞,女。被执行人陕西天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延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辛爱霞与被执行人陕西天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西民二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28310.33元。申请人梁成敏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陕西天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本院另案申请执行人,待该案件收取案款后再发还给申请人辛爱霞,申请人辛爱霞于2012年11月13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0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审判员:李坤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