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樊翔,女。被执行人西安仪华电器附件厂。法定代表人王丽英,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樊翔与被执行人西安仪华电器附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莲民二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樊翔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仪华电器附件厂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纳保险金。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09)莲民二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内容,第三项项内容因申请人无工资,暂时无法办理失业保险,2012年101月12日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160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人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审判员:李坤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