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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辉与被执行人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1

(2013)莲执裁字第00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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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辉,女。被执行人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伟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刘辉与被执行人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西民二终字第02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刘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为其办理2007年1月至2011年9月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并给付8096.75元。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刘辉与被执行人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以38000元了结本案。2013年1月31日,被执行人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将38000元交至本院。2013年1月31日,本院将38000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刘辉,刘辉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2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