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杰,男。被执行人陕西长林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杨杰与被执行人陕西长林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莲劳仲案字(2012)第358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杰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75.9元及补缴社保基金,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案款3000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杨杰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标的,于2013年5月28日出具收条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2)第35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