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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368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执字第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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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XX镇。被执行人:合浦XX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XX镇。法定代表人:罗XX,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合浦XX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的合劳人仲字(2013)第1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本院的另一批案件正处置被执行人合浦XX家具有限公司的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需等待参与本院的另一批案件的执行款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368号案予以结案。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合劳人仲字(2013)第1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志海审判员:梁海东审判员:周胜伟

书记员:杨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