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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熙庆与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八连城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珲执字第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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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熙庆,男,汉族,职工,现住珲春市。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八连城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秀江,矿长。

申请执行人张熙庆与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八连城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珲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珲劳仲裁字(2013)第58号裁决书,权利人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1915元,申请执行费98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八连城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已向本院提起诉讼,珲劳仲裁字(2013)第58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熙庆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张熙庆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龙虎执行员邢德仁执行员郑智博

书记员:郎丽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