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熙庆,男,汉族,职工,现住珲春市。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八连城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秀江,矿长。
申请执行人张熙庆与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八连城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珲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珲劳仲裁字(2013)第58号裁决书,权利人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1915元,申请执行费98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八连城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已向本院提起诉讼,珲劳仲裁字(2013)第58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熙庆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张熙庆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龙虎执行员邢德仁执行员郑智博
书记员:郎丽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