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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孙美贤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珲执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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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美贤,女,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海,经理。

申请执行人孙美贤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珲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的珲劳仲裁字(2012)第14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申请执行人补交(2007年6月至2010年12月)养老、失业、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飞,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珲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珲劳仲裁字(2012)第14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发律效力。执行员徐龙虎执行员邢德仁执行员郑智博

书记员:穆虹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