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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福云与陕西土老帽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4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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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福云,女,199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土老帽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福云与被执行人陕西土老帽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福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1812元。执行中,2013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土老帽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5月24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4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王宝娟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