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曼,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融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仲案字(2012)37号裁决书,于2013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陕西融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融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融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乔小明执行员石东彦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