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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九鹏与陕西捷瑞钢结构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0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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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九鹏,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捷瑞钢结构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九鹏与被执行人陕西捷瑞钢结构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九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仲案字(2012)151号调解书,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5万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李久九鹏同意暂缓执行,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0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乔小明执行员石东彦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