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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昌勇与西安市未央区欧亚德门业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0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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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昌勇,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欧亚德门业制造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昌勇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欧亚德门业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昌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仲案字(2012)173号裁决,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27753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0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