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小刚,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维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刚与被执行人西安维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小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案字(2013)18号裁决,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427.88元。执行中,于2013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3月25日被执行人西安维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人仲案字(2013)18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