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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田婷与银川曹氏家居美容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7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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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婷,女,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银川曹氏家居美容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150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银川曹氏家居美容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银川曹氏家居美容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川曹氏家居美容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存款1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