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延根,男,1974年2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经发商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会馆分公司。负责人李国华,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西安经发商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会馆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经发商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会馆分公司银行存款51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