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浩,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利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浩与被执行人西安利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欠款19310.34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未民一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