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金民,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长征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民与被执行人西安长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金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仲案字(2012)257号裁决书,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933.44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未劳仲案字(2012)25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