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春红,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煤田地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红与被执行人陕西煤田地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春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仲案(2012)225号裁决,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万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春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劳仲案(2012)225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