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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谭业清与西安元创磁动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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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谭业清,女,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元创磁动力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业清与被执行人西安元创磁动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谭业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1554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733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2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乔小明执行员石东彦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