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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宽荣与陕西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03)未执字第00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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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宽荣,男,1954年3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1523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陕西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