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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戴忻桐与西安经发商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会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7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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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戴忻桐,女,1967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经发商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会馆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忻桐与被执行人西安经发商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会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戴忻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案款13230元及逾期利息、支付诉讼费10元、执行费598元。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宫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种强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