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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威与陕西润泽新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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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威,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润泽新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威与被执行人陕西润泽新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威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案字(2013)42号裁决,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3636.3元。执行中,于2013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5月21日被执行人陕西润泽新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人仲案字(2013)42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乔小明执行员石东彦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