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文初被执行人:永福县吉用胶合板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劳人仲字(2012)第10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扣被执行人永福县吉用胶合板厂银行存款5900元,使其义务履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人仲字(2012)第10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奇云审判员:韦胜忠审判员:韦芳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