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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秦文初与永福县吉用胶合板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2013)永法行执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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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秦文初被执行人:永福县吉用胶合板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劳人仲字(2012)第10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扣被执行人永福县吉用胶合板厂银行存款5900元,使其义务履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人仲字(2012)第10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奇云审判员:韦胜忠审判员:韦芳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