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宗喜与青岛华盾生命保障救援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即执字第40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宗喜。被执行人青岛华盾生命保障救援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205037-X),住所地即墨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盾工业园华山镇华祥路**。法定代表人何宽,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宗喜与被执行人青岛华盾生命保障救援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字第45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审判员:隋兆忠

书记员:肖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