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邱秀春。被执行人即墨市兴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孙家官庄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秀春与被执行人即墨市兴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38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王冬梅审判员:柳永才
书记员:于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