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光荣。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在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光荣与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申请人领取案款,余款自动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劳仲案字(2007)第21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隋兆忠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